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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法行政行为的撤回

论合法行政行为的撤回

作     者:杨登峰 

作者机构: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7 

出 版 物:《政治与法律》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年 卷 期:2009年第4期

页      码:59-68页

摘      要:行政行为的撤回(废止)与行政行为的撤销、吊销、终止等之间有本质区别,但常被人们混同。行政行为的撤回既非处罚也非纠错,更非行政行为效力的自然消亡,因此应遵循独自的原则和制度。在授益行政行为、负担行政行为中,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的地位不尽相同,有时甚至相互冲突,因而在设计撤回制度时,须对这两种行政行为采取不同的原则,设定不同的要件并确立各自的权力或权利行使和救济路径。

主 题 词:撤回 撤回的原则 撤回的要件 撤回权的行使 撤回的救济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类] 03[法学] 030105[030105] 030103[030103] 

核心收录:

D O I:10.15984/j.cnki.1005-9512.2009.04.002

馆 藏 号:203512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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