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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解答社会造林

国务院法制办解答社会造林

作     者:刘宇 

出 版 物:《中国林业》 (Forestry of China)

年 卷 期:2007年第8B期

页      码:43-43页

摘      要:目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解答目前国家对社会造林规定及其本质含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鼓励各种社会主体凭借自身的经济实力,依法直接从事林业建设,特别是鼓励宜林荒山荒地造林,从而加快国土绿化步伐,改善生态状况和人们的生产生活环境。在林业建设活动中,经营主体必须遵守林业社会融资、广告宣传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并自觉接受国家林业和工商管理等有关部门的监管。

主 题 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 荒山荒地造林 社会 解答 法制 林业建设 经济实力 国土绿化 

学科分类:09[农学] 

馆 藏 号:203517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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