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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几个法律问题——兼评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几个法律问题——兼评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

作     者:刘平 周艳敏 

作者机构:广东商学院法学院教师邮政编码510320 北京大兴区北京印刷学院社科部教师邮政编码102600 

出 版 物:《科技与法律》 (Science Technology and Law)

年 卷 期:2003年第2期

页      码:100-102页

摘      要:引言2001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新的.新颁(以下简称为),[1]缩小了合理使用--依法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并且不向其支付报酬的使用作品方式--的范围,极大地提高了计算机软件的版权保护的水平.由于将合理使用缩小到仅限于 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 的范围,这就意味着不仅购买盗版软件的行为构成侵权,而且购买一套正版软件在多台电脑上安装的行为也构成侵权.换句话说,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授权的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也是侵权者,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谓 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 ,是指不生产、销售计算机软件,而是因自身的需要而使用计算机软件的自然人和单位.可以预料,如果能得到有效的贯彻实施,将极大地促进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然而,的颁布实施引起了人们的争议,与此同时,司法机关和某些行政执法机关对存在认识上的误区,因此有必要探讨与该条例有关的法律问题.

主 题 词:《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版权保护制度 工业版权 著作权人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类] 03[法学] 030105[030105] 08[工学] 0835[0835] 081202[081202] 0812[工学-测绘类] 

D O I:10.3969/j.issn.1003-9945.2003.02.018

馆 藏 号:203587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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