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过本文的还看了

相关文献

该作者的其他文献

文献详情 >论融资租赁交易的法律构造 收藏
论融资租赁交易的法律构造

论融资租赁交易的法律构造

作     者:高圣平 王思源 

作者机构: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北京100872 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2BFX077) 

出 版 物:《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Science of Law:Journal of Nor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年 卷 期:2013年第31卷第1期

页      码:160-169页

摘      要:融资租赁交易是以出租人和承租人为当事人的两方交易,三方结构安排不利于厘清交易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也与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有违。融资租赁交易的权利构造可以设计成"所有权+用益物权"模式,也可以设计成"所有权+租赁权"模式。这两种模式都体现了所有与利用的分离,但就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利用而言,前者属于物权性利用,后者属于债权性利用。两种建构均须公示租赁物之上的权利负担和物权变动,只不过"所有权+用益物权"模式中,公示的是租赁物上的他物权,间接公示租赁物上的所有权;"所有权+租赁权"模式中,公示的是租赁物的所有权。但这一公示又不同于不动产权利的公示,仅具对抗效力,相关制度应在"声明登记"模式之下去设计。

主 题 词:融资租赁 三方结构 动产用益物权 物权公示 登记对抗主义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类] 03[法学] 030105[030105] 

核心收录:

D O I:10.16290/j.cnki.1674-5205.2013.01.011

馆 藏 号:203596380...

读者评论 与其他读者分享你的观点

用户名:未登录
我的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