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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权的立法构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为对象

健康权的立法构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为对象

作     者:谭浩 邱本 Tan Hao;Qiu Ben

作者机构:吉林大学法学院长春130023 

基  金:浙江省教育厅课题"医疗权及其救济制度"(Y201738792)的阶段性成果 

出 版 物:《南京社会科学》 (Nanjing Journal of Social Sciences)

年 卷 期:2019年第3期

页      码:92-96页

摘      要: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和健康促进法(草案)》立法的核心概念,健康权的规范设计尤为重要。健康权应以宪法为逻辑起点和价值归宿,以社会法为立法理念,以社会权为功能定位进行立法塑造。健康权保障应注重宪法、民法、社会法的协同实施,重点打造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权这一核心概念,对健康权进行科学的制度设计和规范配置。当前立法草案中关于健康权立法规范中应该删除患者权利内容,增加程序性健康权规定保证公民的参与性,还应突出健康权的受益性权利属性以体现其权利的主导性和指引性。

主 题 词:健康权 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权 社会权 立法构造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类] 03[法学] 030103[030103] 

核心收录:

D O I:10.15937/j.cnki.issn1001-8263.2019.03.013

馆 藏 号:203607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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