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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艺术作品的界定及保护

实用艺术作品的界定及保护

作     者:吴晓梅 

作者机构: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出 版 物:《人民司法》 (People's Judicature)

年 卷 期:2005年第4期

页      码:77-80页

摘      要:对一般美术作品可以享有版权并无太大争议,但对于实用艺术作品能否享有版权则争议一直比较大,我国著作权法中没有明文给予确认和保护。2001年中国入世后,作为人世承诺,中国加入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协议。在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上,Trips协议全面承接了伯尔尼公约的相关规定,即将实用艺术作品纳入文学和艺术作品范畴,给予版权保护。然而我国为人世相继修订的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仍未明确界定实用艺术作品的概念并给予保护。

主 题 词:实用艺术作品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界定 Trips协议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2001年 伯尔尼公约 美术作品 法律保护 相关规定 版权保护 入世后 中国 人世 承诺 作为 纳入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类] 03[法学] 030105[030105] 

D O I:10.19684/j.cnki.1002-4603.2005.04.021

馆 藏 号:203608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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