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过本文的还看了

相关文献

该作者的其他文献

文献详情 >“枫桥经验”的法院主导模式:法院调解社会化和市场化机制的创新和发展——... 收藏
“枫桥经验”的法院主导模式:法院调解社会化和市场化机制的创新和发展——新时代司法权如何以法治方式进入社区并协同治理

“枫桥经验”的法院主导模式:法院调解社会化和市场化机制的创新和发展——新时代司法权如何以法治方式进入社区并协同治理

作     者:陈柳波 

作者机构: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出 版 物:《社会治理法治前沿年刊》 

年 卷 期:2018年第1期

页      码:195-218页

摘      要:在新时代的中国,司法权应分担治理国家和社会的公共责任。在行政机关主导的 枫桥经验 为特点的 大调解 等社会治理机制中,无法体现出法院的主导地位和充分实现司法分担社会治理的担当。进入新时代的中国,司法权因国家和社会对依法治国的日益重视,具有通过机制创新而实现 大调解 主导地位的潜力。社区治理中行政权的收缩和社会组织发展的不完善,亦需要法院在开放式治理等理论基础上进入社区弥补空白,协同治理。法院虽然相比政府是较少的资源拥有者,对党政机关或其他权力主体具有结构依赖,并需要外部资源的大量输入,但法院可通过对有限资源如案件受理费的市场化调节和分配运用,来达到对社会调解资源的间接管理和调控,并培育社会调解组织,从而使司法权以更符合法治的方式进入社区并协同治理。在制度创新层面,基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社会组织化等趋势,从法院调解属于公共服务的视角,提出同步推进法院调解市场化和培育发展社会调解组织的宏观对策。中观对策则是实现四个转变并逻辑推进,将补助调解员转变为补助调解组织,将对调解组织的补助转变为调解服务的对价,将一定比例的案件受理费转变为调解服务的定价标准,将调解直接收费转变为调解间接收费。在此基础上,进行微观的制度对策设计,包括市场准入机制、信息不对称风险控制机制、价格机制、培育机制、绩效评价机制、市场退出机制、价格浮动机制和监督机制。从而首次将法院调解市场化和培育社会调解组织共同推进,大力提高调解服务质量和效率;首次建立了以法院为主导且持续的 大调解 机制;首次创新提升了司法权延伸到社区的组织技术和组织载体,更好地推动法治和社会建设。创新制度具有市场竞争性、激励性、跨域性、交流性、查明性、培育性、协同性等特点,因此具有很高的适用价值,可适用于形成粤港澳大湾区跨域社会治理机制、加强大陆与台湾地区的交流合作、完善 一带一路 纠纷解决和跨域社会治理、提升新疆社区的治理水平等。创新制度将我国司法权的影响力和保障力穿透至国内甚至 一带一路 沿线国家的社区层面,有利于实现善治和 天下大同 的理想和价值观。

主 题 词:“枫桥经验” 法院主导 调解社会化和市场化 协同治理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类] 03[法学] 030106[030106] 

馆 藏 号:203641666...

读者评论 与其他读者分享你的观点

用户名:未登录
我的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