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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场与法庭的伦理类质性

剧场与法庭的伦理类质性

作     者:宋铮 

作者机构:辽宁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辽宁沈阳110034 沈阳师范大学戏剧艺术学院辽宁沈阳110034 

基  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中国影视案情片与法律批评研究"(编号:2015M571325)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中国涉案影视片的法律叙事研究"(编号:13YJC760069) 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中国案情文学与法律批评研究"(编号:L14DZW017) 沈阳师范大学优秀科技人才(第一层次)支持计划项目(编号:054-91400114002) 

出 版 物:《内蒙古社会科学》 (Inner Mongolia Social Sciences)

年 卷 期:2015年第36卷第6期

页      码:33-38页

摘      要:对剧场与法庭伦理类质性的研究,有利于拉近艺术与法律的距离,廓清艺术与法律的伦理地位。类质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剧场与法庭作为场域具有精神逻辑上的一致性,是满足主体伦理精神诉求的地方。二是剧场与法庭在伦理的效力上具有互渗互补、各有侧重的特点。剧场伦理升格为道德规制,对演职人员的行动形成接近于法规的强制力,剧场成为法庭伦理审判效力的柔性补充和审美提升。三是剧场与法庭效力融通、相映成善,共同成为受人敬仰的伦理道德景观。剧场与法庭在形制设计上极为相似,强大的仪式感和叙事性满足了评判者审善罚罪的道德诉求。其客观价值被伦理的最高形态暨国家伦理意志接纳、肯定、扶持、利用,并以国家剧院、最高法院的形式庄严耸立,成为体现当代伦理精神的最高殿堂。

主 题 词:剧场 法庭 场域 伦理 

学科分类:01[哲学] 0101[哲学-哲学类] 010105[010105] 

核心收录:

D O I:10.14137/j.cnki.issn1003-5281.2015.06.006

馆 藏 号:203659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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