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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上减价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我国合同法上减价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作     者:杜景林 

作者机构: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出 版 物:《法学》 (Law Science)

年 卷 期:2008年第4期

页      码:51-60页

摘      要:作为买受人的重要法律救济手段,减价应在买卖法上受到独立的规制。减价应被设计成为形成权,而不是请求权。减价应扩大适用于权利瑕疵。减价应按照无瑕疵状态之价值与有瑕疵状态之价值的比例进行,以此实现买卖合同中所反映出来的主观等价原则。减价应以订约时间为准据时点,而不应以交付时间作为准据时点,因为这样会改变当事人的利益情况。应对减价设置估定的可能性,以此增加法律安全。对于多余支付的价款,买受人应享有返还的请求权,请求权基础为解除权法的规定。

主 题 词:减价 瑕疵 等价关系 比例计算 买卖法 

学科分类:12[管理学] 120202[120202] 0301[法学-法学类] 0202[经济学-财政学类] 02[经济学] 03[法学] 030105[030105] 1202[管理学-工商管理类] 020205[020205] 

核心收录:

馆 藏 号:203671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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