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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的法权关系界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的法权关系界定

作     者:吴昭军 WU Zhaojun

作者机构: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基  金:中国法学会2018年度部级一般课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研究”(编号:CLS2018C15)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65批面上资助项目“团体法视角下农民集体成员权的体系建构与法律表达”(编号:2019M650931)的阶段性成果 

出 版 物:《农业经济问题》 (Issues in Agricultural Economy)

年 卷 期:2019年第40卷第7期

页      码:37-46页

摘      要:农民集体所有是一种目的性的制度设计,其产权关系的模糊性是为了实现公有制的政治目的。界定农民集体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法权关系,应重点考量两个要素:立足现行法律中关于二者角色和功能的规定;隔断破产风险,保障集体土地公有制不被危及。农民集体为集体所有权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法定的集体所有权行使主体,二者之间形成法定信托关系。除依法不得转让的财产(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部分林地使用权等)之外的集体财产均为信托财产,在信托关系下具有独立性,能够隔断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可能带来的破产风险。信托的目的性有利于实现集体财产为农民集体所共同分享、使用、收益的目的,制约集体经济组织的功能异化与角色扭曲。

主 题 词:农民集体 集体经济组织 特别法人 集体所有权 信托 

学科分类:120301[120301] 12[管理学] 0301[法学-法学类] 03[法学] 1203[管理学-农业经济管理类] 030105[030105] 

核心收录:

D O I:10.13246/j.cnki.iae.2019.07.005

馆 藏 号:203695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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