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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危险业务导致损害适用无过错误赔偿原则

高度危险业务导致损害适用无过错误赔偿原则

作     者:贺仙凤 倪娜 

出 版 物:《乡镇论坛》 (Tribune of Villages AND Townships)

年 卷 期:1991年第3期

页      码:40-40页

摘      要:案情: 原告人:柳万春,男,46岁,系农民。原告人:刘富宝,男,52岁,系县农行干部。原告人:孙天贵,男,37岁,系该乡干部。被告人:××市第二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贺天喜,系该公司经理。 1988年4月16日,被告承担了拆除某乡政府大院烟囱任务。由于环境所限,被告决定采用爆破拆除方法,但是在爆炸时,烟囱下部均按设计要求从上至下倒塌,但上部则向左倾倒,致使邻院的五间平房被砸毁,原告等人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损失。经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具有运用爆破拆除方法的技术力量,而且也在其它工程上取的了成功。同时对施工中的打眼、装药、药量等做了测算鉴定,均符合技术指标和要求,工程人员现场指挥也无失误。

主 题 词:原告人 赔偿原则 法定代表人 政府大院 爆破拆除 无过错责任 工程公司 天喜 五间 万春 

学科分类:0302[法学-政治学类] 03[法学] 030204[030204] 

馆 藏 号:203718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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