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过本文的还看了

相关文献

该作者的其他文献

文献详情 >消费税法上的“应税消费”——兼论消费税立法中的税目体系构造 收藏
消费税法上的“应税消费”——兼论消费税立法中的税目体系构造

消费税法上的“应税消费”——兼论消费税立法中的税目体系构造

作     者:叶金育 顾德瑞 Ye Jinyu;Gu Derui

作者机构: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基  金: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资源税立法目的与制度设计研究”(16SFB3042) 中南民族大学科学研究基金(引进人才)资助项目“特定目的税法理构造与适用”(YSZ18010)的研究成果 

出 版 物:《地方立法研究》 (Local Legislation Journal)

年 卷 期:2019年第4卷第5期

页      码:1-22页

摘      要:历经《消费税暂行条例》创制、修正和数次税制调整,我国“税目主导型”消费税制体系得以生成。考察既有消费税法文本与制度变迁实践,消费税税目始终局限在应税消费品领域。这一现象不仅背离了内含消费品与服务的“消费”本体机理,而且曲解了消费课税的消费税事物本质。求本溯源,作为消费课税的典型,消费税课税对象当为应税消费。以税目出现的应税消费理当包括应税消费品与应税服务,必须是生活消费和最终消费,而且原则上应是调节性消费。基于这一应税消费的事物特性和构成要件,无论是消费税制调整与改革,还是消费税法起草与设计,都有必要回归消费税之应税消费本质。据此,一方面可以考虑通过剔除生活必需品税目、增设奢侈品税目与协调关联税制中的产品税目三维策略,全新改造既有应税消费品税目体系;另一方面可以考虑借助原《营业税暂行条例》应税服务税目结构,将娱乐服务中的高档服务改造为消费税应税服务税目。如此,既可对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的流转税体系变革,又可驱动消费税制的全面升级,还可助力消费税法的科学制定。

主 题 词:消费税 税目 应税消费 应税消费品 应税服务 

学科分类:02[经济学] 0202[经济学-财政学类] 020203[020203] 

馆 藏 号:203785399...

读者评论 与其他读者分享你的观点

用户名:未登录
我的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