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过本文的还看了

相关文献

该作者的其他文献

文献详情 >司法立宪主义与中国司法改革 收藏
司法立宪主义与中国司法改革

司法立宪主义与中国司法改革

作     者:江国华 

作者机构: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基  金: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项目 

出 版 物:《法制与社会发展》 (Law and Social Development)

年 卷 期:2016年第22卷第1期

页      码:48-68页

摘      要:司法立宪主义的核心旨意就是司法的合宪性控制,它内在地包含元宪法、宪法核、宪法保留、法律保留等四个基本法则,分别对制宪权、修宪权、立法权和立法以外其他权力的作用圈定禁区。基于司法立宪主义的要求,司法改革首先应当解决其本身的"合宪性"、"必要性"与"导向性"等基本问题,即要厘定司法改革的禁止空间与作用空间,要理清"司法为什么要改"以及"哪些问题是非改不可的",要告诉人民"司法到底要改到哪里去"以及"我们通过什么路径实现改革愿景"。故此,中国司法改革的当务之急在于:通过释宪或者修宪,明确司法机关的宪法定位及其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关系,让司法回缚于宪法;通过制定《司法改革法》,将改革的顶层设计和改革清单法律化和规范化,让司法改革于法有据、统筹兼进;通过修改旧法与制定新法等方式,完善中国司法法体系,为司法运行铺就法治轨道。

主 题 词:司法立宪 司法改革 法律保留 《司法改革法》 司法法体系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类] 03[法学] 030106[030106] 030103[030103] 

核心收录:

馆 藏 号:203797775...

读者评论 与其他读者分享你的观点

用户名:未登录
我的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