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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民事主体资格论:不同路径的价值抉择

人工智能民事主体资格论:不同路径的价值抉择

作     者:石冠彬 

作者机构:海南大学法学院 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人格权保护立法研究”(18ZDA143)阶段性成果 

出 版 物:《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Southwest Minzu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年 卷 期:2019年第40卷第12期

页      码:94-102页

摘      要:学界就应否赋予人工智能以民事主体资格始终存在激烈争论。赋予人工智能以民事主体资格并不存在与主体能力的本质相冲突、将贬低人的主体地位、有违伦理道德等所谓的法理障碍,且在立法方案的设计上具有现行可行性,可通过类比公司注册资本设立强制保险赔偿金,作为建构人工智能独立民事主体地位的责任财产基础,能有效解决人工智能创作物、自动驾驶侵权责任等具体问题。人工智能所引起的法律难题在现行法框架内尚能解决的情况下,肯定人工智能民事主体资格尚无迫切性,最终取决于能否更好地实现人类利益,是人类功利主义价值衡量的结果。即使如此,也应当强化构建人工智能民事主体资格的理论研究,为未来可能的立法提供理论补给。

主 题 词:人工智能 智能机器人 民事主体资格 人工智能生成物 自动驾驶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类] 03[法学] 030105[030105] 

核心收录:

馆 藏 号:203825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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