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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关系论参与分配制度

从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关系论参与分配制度

作     者:林道勇 

作者机构: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出 版 物:《特区法坛》 (Judicial Forum of Hainan Higher people's court)

年 卷 期:2019年第5期

页      码:33-37页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M定,对企业法人,如其财产无法负担全部债务,在当事人不申请破产的情况下,对于债务人的财产,普通债权人依控制财产先后顺序依次清偿。这不但界定了对于企业法人参与分配的顺序,使其与破产清算中的平等分配相区分,而且使债权人更加注重维护自身的权力,将市场风险合理回归债权人,对于执行程序的优化有特殊的意义。需要研究的是,在明确对企业法人参与分配顺序的基础上,是否能更清晰地厘清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关系,能否厘清参与分配制度中优先主义与破产清算程序中平主义的关系;如果能,如何更合理的设计参与分配制度,如何确立执行程序在民法体系中的位置。

主 题 词:破产程序 参与分配制度 全部债务 民事诉讼法 十六条 优先主义 民法体系 普通债权人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类] 03[法学] 

馆 藏 号:203835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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