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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之诉与确认无效之诉转化的法理及条件——基于《行诉解释》第九十四条

撤销之诉与确认无效之诉转化的法理及条件——基于《行诉解释》第九十四条

作     者:周学文 ZHOU Xuewen

作者机构: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 

基  金: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项目“行政判决与原告诉讼请求间关系问题研究”(17020070014) 

出 版 物:《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Chengdu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年 卷 期:2020年第28卷第1期

页      码:24-29页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规定了撤销之诉与确认无效之诉相互转化的条件及程序,其法理基础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所确立的合法性审查原则及行政诉讼的客观诉讼属性。在转化条件上,从确认无效之诉转为撤销之诉需以原告经法院释明变更诉讼请求为前提,而逆向的转化则无此要求。这一要求实际上是防止原告规避起诉期限的规制性设计,并隐含着最高人民法院对确认无效之诉不适用起诉期限的肯定性立场。

主 题 词:合法性审查原则 撤销之诉 确认无效之诉 起诉期限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类] 03[法学] 030106[030106] 

D O I:10.3969/j.issn.1672-0539.2020.01.005

馆 藏 号:203886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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