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过本文的还看了

相关文献

该作者的其他文献

文献详情 >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适格原告及其顺位设计 收藏
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适格原告及其顺位设计

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适格原告及其顺位设计

作     者:邓嘉詠 Deng Jiayong

作者机构: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当事人选择行政纠纷解决途径的影响因素之实证研究”(18BFX043) 

出 版 物:《理论月刊》 (Theory Monthly)

年 卷 期:2020年第3期

页      码:124-133页

摘      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由政策主导的一项制度,由于缺乏狭义层面的法律规定,致使行政机关作为原告主体的合法性基础欠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本质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以文义解释、目的解释方法,对相关政策文件和法律规则进行解读,并结合实践考察以观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起诉主体不应限定于《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之行政机关,还应该包括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和检察机关。三类原告主体的起诉顺位应根据不同的案件类型予以确定。具体而言,《若干规定》适用范围内,宜采取“行政机关优先,社会组织次之,检察机关补充”的顺位;《若干规定》适用范围外,则宜采取“行政机关、社会组织不分次序,检察机关补充”的模式。

主 题 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适格原告 起诉顺位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类] 03[法学] 030106[030106] 030609[030609] 0306[法学-公安学类] 

D O I:10.14180/j.cnki.1004-0544.2020.03.015

馆 藏 号:203906381...

读者评论 与其他读者分享你的观点

用户名:未登录
我的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