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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在隐私侵权中的注意义务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隐私侵权中的注意义务

作     者:卢家银 Lu Jiayin

作者机构:中山大学传播与设计学院广州510006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安全困境与共律体系构建研究”(18BXW114)的阶段性成果 

出 版 物:《南京社会科学》 (Nanjing Journal of Social Sciences)

年 卷 期:2020年第6期

页      码:92-99页

摘      要:在隐私侵权风险日益严重的现代网络空间,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着主观预见后果和客观规避危险的法律责任。与传统媒体类似,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亦属对专业领域的特殊要求,法定义务虽然相对较高,但仍然是与其传播性质和范围相适应的合理的注意义务。在事前,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有一种有限但非普遍的审查义务,主要目的是限制非法信息传播以预防侵权;在事后,它承担着知悉侵权后删除、屏蔽与断开链接等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监管救济义务。与事前审查义务相比,其所负有的事后监督义务相对较低。

主 题 词:隐私侵权 注意义务 网络平台 个人信息 

学科分类:050302[050302] 05[文学] 0503[文学-新闻传播学类] 

核心收录:

D O I:10.15937/j.cnki.issn1001-8263.2020.06.013

馆 藏 号:203947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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