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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中使用与制造的界限

外观设计专利中使用与制造的界限

作     者:姚兵兵 

作者机构: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版 物:《人民司法》 (People's Judicature)

年 卷 期:2003年第1期

页      码:53-56页

摘      要:一、外观设计及产品概述TRIPS协议在其第25条和26条中对工业品外观设计作了规定,这两条规定的重要性主要在于在世界范围内统一了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保护,并且确定了这个领域中的若干基本原则.其中第25条第1项就明确规定了世贸组织成员保护具有新颖性和独创性的所有设计的义务,即对独立创作的具有新颖性或原创性的工业品外观设计,成员均应当提供保护.对此我国是以专利法加以保护的.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而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则明确规定了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和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相比,外观设计专利权有其明显的特殊性.国际上对外观设计保护的客体在认识上有不同的意见和做法,就其可得到的保护形式和范围而言,外观设计保护可能是最具多样化的知识产权领域之一,所以世界上大部分国家是采取特别的保护制度即单独立法保护这一权利的,如法国、日本、丹麦、瑞典等.

主 题 词:外观设计专利 专利法 生产者 外观设计产品 中国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类] 03[法学] 030105[030105] 

馆 藏 号:203967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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