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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意定之债发生原因的契约主义

论意定之债发生原因的契约主义

作     者:赵勇峰 刘妍 ZHAO Yong-feng;LIU Yan

作者机构:哈尔滨工程大学法律系黑龙江哈尔滨150001 宁波大学法学院浙江宁波315211 

出 版 物:《哈尔滨学院学报》 (Journal of Harbin University)

年 卷 期:2007年第28卷第9期

页      码:72-75页

摘      要:《德国民法典》第305条规定了意定之债的契约主义原则,即单独行为作为债之发生原因,其适用范围应当受到严格限制。秉持契约主义,遗赠的意思表示和悬赏广告的意思表示,应当解释为契约之要约;捐助行为,以契约理论解释确实存在重大障碍,应当承认其属于单独行为。

主 题 词:债之发生原因 遗赠 捐助行为 悬赏广告 

学科分类:0905[农学-林学类] 09[农学] 

D O I:10.3969/j.issn.1004-5856.2007.09.017

馆 藏 号:203993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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