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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中事实的证明方式

论民事诉讼中事实的证明方式

作     者:曹志勋 Cao Zhi-xun

作者机构:北京大学法学院 

基  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 

出 版 物:《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Journal of Soochow University:Law Edition)

年 卷 期:2020年第7卷第4期

页      码:124-136页

摘      要:在两大法系的证明理论中,直接证明和间接证明均得到明确区分。从大陆法系法理来看,区分两者时应注意到同一事实在不同的请求权基础下可能具有不同的属性。本身含义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在实体法中常常出现,法官不宜将其直接作为案件证明中的要件事实,而应当将案件中具体出现的、符合该抽象概念的事实类型作为要件事实。应当区分实体法规范中直接规定的、抽象的要件事实概念与争议案件事实中出现的、对应法律构成要件的主要事实,通说中广泛承认的直接证明模式应当继续存在。在间接证明中,可以基于对审理技术和裁判技术的认识并考虑根据案件中双方当事人攻防的可能性,区分以下三类证明方式,即较高盖然性经验法则的经验法则常规适用,经验法则虽然盖然性达不到前述较高的程度、但是能够排除其他可能性的经验法则弱化适用,以及通过完善证据链条达到证明效果的、一般的间接证明。间接证明对应专门的制度设计,可能体现为证据链与证据环的不同形式。

主 题 词:直接证明 间接证明 不确定法律概念 要件事实 裁判技术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类] 03[法学] 030106[030106] 

D O I:10.19563/j.cnki.sdfx.2020.04.013

馆 藏 号:203994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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