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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人机器人的法律风险及其规制——兼评《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二次审议稿)》第799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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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 第4期 117-128页
作者:朱体正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 
仿人机器人的仿人性具有多维意义,但同时也裹挟着一定的法律及伦理风险。仿人机器人存在肖像权侵权风险,美国多起相关案例可供镜鉴,我国人格权立法中相关条款需要改进;仿人机器人存在虚假广告代言的责任风险,应坚守目前《广告法》中&q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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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广告法》背景下运动员广告代言责任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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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体育学院学报》2017年 第1期29卷 17-20,48页
作者:朱体正 冯英飞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上海201306 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浙江宁波315040 
运动员广告代言具有自身的特点,虚假代言广告有损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连带责任及行政、刑事责任。这是对运动员个人权利行使的合理限制,也符合利益与风险同在的报偿原理,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我国新修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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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赞助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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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08年 第5期23卷 409-412页
作者:朱体正上海海事大学法律系上海200135 
体育赞助冠名合同是商业赞助合同中的一种,是用以约束体育赞助领域赞助方与被赞助方之间相关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工具,它具有赞助冠名合同的一般法律特质,但在合同主体和合同内容方面也有自己的一些特点。作为一种非典型合同,体育赞助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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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号招牌及戏仿商号规制中的法治思维——以“最高发院”为典型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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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论丛》2013年 第2期25卷 131-146页
作者:朱体正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 复旦大学 
工商行政执法实践中常将商号类招牌作为广告进行合法性审查,忽视商号与广告的功能区分,因袭不合理收费的行政管理思维,导致法律适用的错位和机械执法的尴尬,凸显法律逻辑和法治思维的盲点。戏仿商号顺应市场经济的自由本性,具有一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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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辅助刑事裁判的不确定性风险及其防范——美国威斯康星州诉卢米斯案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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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社会科学》2018年 第6期 76-85页
作者:朱体正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上海201306 
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智能化是当前我国司法改革的取向之一,智能辅助刑事裁判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美国卢米斯案中智能辅助量刑引发的争议启示我们应当注意人工智能辅助刑事裁判的不确定性、可解释性风险。应当坚守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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戏仿商业名称的规制路径——基于一则案例的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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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商学院学报》2013年 第2期14卷 52-57页
作者:朱体正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中国上海201306 
以商业名称为主的店堂招牌并不属于广告,不宜纳入《广告法》的规制范围,而应依据商业名称类法律法规予以规制,否则不仅导致适用法律的错误,也难免出现机械执法的尴尬。戏仿商业名称并非不符合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而应视戏仿者与戏仿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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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发院”的规制路径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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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财法律评论》2013年 第1期 169-178页
作者:朱体正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 
类似于理发店'最高发院'这样的店堂招牌属于商业名称,应依据商业名称类法律法规予以规制,而不宜纳入广告法的规制范围,否则不仅导致适用法律的错误,也难免出现机械执法的尴尬。在以商业名称进行规制时,应注意法律规范的综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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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广告还是商号?——“最高发院”招牌的规制路径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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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争鸣》2013年 第1期 227-231页
作者:朱体正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 复旦大学法学院 
类似于理发店'最高发院'这样的店堂招牌属于商号,应依据商业名称类法律法规予以规制,而不宜纳入广告法的规制范围,否则不仅导致适用法律的错误,也难免出现机械执法的尴尬。在以商业名称进行规制时,应注意法律规范的综合适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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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象权与形象代言合同性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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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7年 第4期5卷 59-62页
作者:朱体正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上海200240 
形象代言广告是以形象权的有偿使用为基础的广告形式。形象权是一种综合性具体人格权,既不同于单一客体之上的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等,也不同于抽象意义上的一般人格权,应被规定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类型。形象代言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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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名冠名合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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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不动产法研究》2012年 第1期 65-71页
作者:朱体正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 复旦大学法学院 
一、冠名合同的称谓与类型冠名权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约定,冠名方支付对价而对被冠名方在其支配的对象化事物的名号前加以冠名的权利。冠名是一种特殊的广告形式,冠名权交易在现代经济生活中日渐盛行,尤其在节会赛事、楼宇场馆、节目道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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