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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私募基金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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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 第5期26卷 95-110页
作者:李赛敏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4 
私募基金最主要的特征在于以私募方式设立,其投资者必须为具有自我保护能力的合格投资者且不得超过一定数量。私募基金不得以广告、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发行,应根据发行人与劝诱对象之间是否存在"既存的实质联系"来判断发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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