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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索条件"作者=高洪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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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有关语言文字应用条款的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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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7年 第3期14卷 33-35页
作者:高洪年 
作者认为《广告法》回避了语言文字应用的起码要求即规范化和标准化。指出了《广告法》在语言文字应用条款上的缺漏。认为广告的各种语言文字表达必须符合国家语言文字政策关于规范化标准化的要求。并按其有关规定加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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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语文卷异形词应用失误之再探——专题讨论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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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年 第3期22卷 39-42页
作者:高洪年萍乡市安源区教师进修学校江西萍乡337000 
2005高考语文江西卷设计的第2题“词语错别字判断题”,因引入的“蕴籍”是副条异形词(无错别字)而误,其致误在于设计者对《现代汉语词典》尚缺深度把握及对其他权威资料之失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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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骨耸然”比“毛骨悚然”更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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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书研究》2005年 第4期 182-185页
作者:高洪年萍乡市安源区教师进修学校江西337000 
2004全国高考语文卷"词语错别字判断题"将本属异形词的"毛骨耸然"设计成有错别字"耸",而定正字为"悚"(即"毛骨悚然"),其设定不成立."毛骨耸然"不但无错,而且比"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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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语文卷异形词应用失误探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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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教育学院学报》2005年 第1期26卷 72-74页
作者:高洪年萍乡市安源区教师进修学校江西萍乡337000 
2004全国高考语文卷Ⅱ误将异形词“毛骨耸然”之“耸”定为错别字。其设计错误的主要原因是袭用《现代汉语词典》等权威辞书的通释,将“悚然”置于“毛骨悚然”之悖谬,未能区别异形词的规范与否与非异形词的规范与否,亦与异形词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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