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题名(书名、题名),A=作者(责任者),K=主题词,P=出版物名称,PU=出版社名称,O=机构(作者单位、学位授予单位、专利申请人),L=中图分类号,C=学科分类号,U=全部字段,Y=年(出版发行年、学位年度、标准发布年)
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范例一:(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AND Y=1982-2016
范例二:P=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K=Visual AND Y=2011-2016
摘要:典权制度是我国固有的传统法律制度,我国《民法典物权编(草案)》却一贯地对其未予规定。在典权案件的审判实践中,立法的缺失容易导致同案异判,这会极大地损害法律的稳定性。事实上,典权的制度构造符合公平原则的精神,典权制度的文化基因虽然已发生变化但并未消失,典权制度功能的独特性不宜被不动产质权所取代,这些可以构成证成典权入典正当性的理由。至于典权如何入典,涉及到体系定位和具体制度安排的技术性问题。从体系上而言,典权宜安排在用益物权编,典权制度之下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典权的标的物、典权的设立方式、典权的期限、续典、转典与转租、回赎权、找贴权等主要内容。
摘要:民法总则制定中有必要对须批准法律行为进行体系性的制度设计。须批准的单方法律行为在批准前应原则上应为无效,同时设置例外规则。对于须批准的决议行为,民法总则没有必要为其设置单独的规则。对于须批准的合同,在批准前应将其规定为有效的法律行为,在规则适用上,以批准作为与审批无关的合同义务发生的构成要件,同时尊重当事人关于审批义务的特殊约定。
摘要:目次一、问题缘起:《民法通则》所创中国式合伙分离立法例及引发的论争二、争议症结:纠缠于合伙契约性或组织性之间的零和关系三、基本立场:既有各种不同合伙立法方案的妥当性与可行性分析四、应然选择:基于合伙双重属性的中国式合伙立法架构五、顶层设计:识别标准、立法分工与一般条款在我国民法典编纂中,合伙立法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从宏观上看,合伙的法律定性及体例安排,最具基础性;而微观层面,诸如合伙分类、合伙具体制度设计等,虽不能说不重要,但总体上受前者制约。从现有文献检索来看,有关合伙的论著可谓汗牛充栋,制度、技术层面的研究日渐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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