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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索条件"基金资助=重庆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裁判执行问题研究”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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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置”背景下农地污染修复责任主体研究——以《土壤污染防治法》第45条为重点分析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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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不动产法研究2019年 第2期 65-78页
作者:杨昌彪西南政法大学西部生态法研究中心 西南政法大学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45条确立"污染责任人"与"土地使用人"为法定土壤污染修复责任主体,前者承担首要责任与终局责任,后者承担补充责任。农地作为土地的重要类型之一,污染问题亟待解决。引入"状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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