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题名(书名、题名),A=作者(责任者),K=主题词,P=出版物名称,PU=出版社名称,O=机构(作者单位、学位授予单位、专利申请人),L=中图分类号,C=学科分类号,U=全部字段,Y=年(出版发行年、学位年度、标准发布年)
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范例一:(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AND Y=1982-2016
范例二:P=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K=Visual AND Y=2011-2016
摘要:现行生态补偿机制低效、僵化日显,难以有效满足生态环境保护的迫切需求。而兼具公私双重属性的自然保护地役权,通过私法手段规制公法领域利益,为自然保护地建设开辟新路径。从必要性角度看,自然保护地内土地权属复杂,且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冲突日益加剧,使得构建自然保护地役权具有现实迫切性。从正当性角度看,该权利建构符合公平正义原则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社会发展趋势,并切合平等对话与共识构建的理性基础。从经济学和法学双重视角看,借助外部性内化和政府职能的有效运作,结合现有物权理论与法律框架,构建自然保护地役权在实践中具备可行性。
摘要:我国的自然保护地普遍存在着科学管控难、统一管理难和资金供给难等问题,即便是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区也不例外。本文以钱江源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区为例,设计了基于细化保护需求的保护地役权制度,以探索一种能解决上述问题并能体现生态补偿的适应性管理方法,包括:细化主要保护对象的管理需求,结合土地利用类型,确定实施保护地役权的空间范围;辨析保护需求和原住民生产、生活之间的关系,形成正负行为的准则并以行为清单的形式体现;从生态系统监测指标改善情况、正负行为遵守情况和社区能力建设三个维度制定地役权制度的评价方法;据此形成地役权合同,明确供役地人和需役地人的权责利,形成考虑保护绩效的生态补偿方案。这种方法可以解决自然保护地因为权属不一致造成的生态系统和景观破碎化问题,缓解社区发展和生态保护之间的矛盾,在我国南方集体林地占比较高的自然保护地具有适用性。
摘要:保护地役权在钱江源国家公园试点中取得成绩表明私法在保护公共利益方面也可以发挥出巨大潜力。以国家公园内集体土地流转现状为切入点,对现存的征收、租赁、保护地役权方式进行了优劣分析,指出保护地役权是国家公园实现现代化治理的有效途径。通过分析保护地役权的引入路径,明确在《国家公园法》中具化保护地役权是最优解,最后对保护地役权在《国家公园法》中的具体内容和相关的配套机制做出初步设计。
摘要:保护地役权旨在克服生态环境保护中传统公法管制制度内生动力不足的缺陷,通过将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的生态利益内化到产权主体的经济收益中,激励产权主体自觉按照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方式利用资源性财产,从而有助于形成生态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在民法典背景下,将保护地役权嵌入民法物权体系,既可应对环境时代民法绿色化的制度需求,也是民事物权社会化逻辑周延的制度回应。基于保护地役权是一项公私法混合性权利,在制度构建过程中难以将其直接归入《民法典》地役权规范中,但可将保护地役权纳入用益物权编,适用《民法典》第10章的一般规定,并发挥引致性条款作用,从而增强保护地役权的可操作性。
摘要:作为一种以保障公共利益为核心目标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保护地役权本质上是一种土地权利人和政府、非营利社会组织等公共利益代言人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它的特征是在不改变土地权属的情况下,限制土地权利人部分权利(主要指发展权)并给予其相应的经济补偿。保护地役权在美国成功的关键在于混合类型的土地权属、多层级的司法保障、较完备的制度和标准设计、高度自治的治理体系、多主体的积极参与,以及制度本身的灵活性和适应性。保护地役权在我国已有一定的司法和实践基础,未来在自然保护地等生态保护领域有较大的发展空间,可以较好地完善生态补偿制度。为促进保护地役权在我国的本土化应用,需要加强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①确定保护地役权的法律地位,配套多层级的立法给予保障;②充分尊重保护自然资源产权制度,供需役双方展开平等协商;③保障制度设计的精细化及完整性,挖掘易于本土化的应用场景。
摘要: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是我国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于推进自然资源的科学保护与合理利用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我国国家公园体制建设过程中存在人地关系矛盾突出、专项财政资金不足以及流转补偿标准较低等现实困境。而保护地役权作为一种相对灵活的制度设计,可以同时兼顾国家公园生态环境的科学保护与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能够更好地满足国家公园的管理需求。通过对法国、俄罗斯、美国、英国等国家的相关地役权制度实践进行比较考察得出我国国家公园保护地役权制度建构可资借鉴的经验:通过立法明确保护地役权的基本内容、加强保护地役权相关立法的衔接、实现保护地役权协议内容的相对统一、强化对保护地役权实施的全方位监管。
摘要:历史建筑是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保护体系已形成。但是由于行政管制性政策在历史文化建筑制度构建中占主导地位,无法有效激励所有人的保护积极性,导致私有历史建筑保护与利用的冲突加剧。本文借鉴私有历史文化建筑保护激励性政策的域外经验,分析土地开发权交易、地役权在我国历史建筑保护方面的实践与面临的障碍。
摘要:我国在推动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中,部分自然资源用途管制措施会造成私人财产的特别牺牲,公民的私有财产理应得到公平补偿。但目前国家公园建设中存在土地权属不明晰,自然资源用途管制制度的样态体系设计不合理,以及管制性补偿的环境法规定单薄、粗放的问题,导致补偿的各个环节遭遇困境。通过对现实问题的省思与试点探索经验总结,国家公园内通过设立保护地役权有望纾解土地权属不清的问题,以比例性原则促管制措施减量化合理限制私人财产,并在环境法典编纂与单行立法的“国家公园法”中嵌入因自然资源用途管制造成财产权限制补偿条款,以寻求国家公园体制建设中管制补偿问题的解决路径,维护环境正义。
摘要:美国的保护地役权制度在不触及土地权属的前提下,限制部分使用权并给予相对应的经济补偿,在维护公共利益的同时尊重了私人需求,实现了某种程度上的权责平衡,为我国提供了很好的借鉴经验。对我国建立保护地役权制度的建议:(一)建立配套法律法规,赋予保护地役权合法身份;(二)拓宽补偿和激励渠道;(三)明确地役权管理部门,鼓励民间力量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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