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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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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8年 第3期 22-23页
作者:曹世华安徽巢湖师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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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广告未来立法之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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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南国(理论创新版)》2008年 第11期 170-171页
作者:康环芳许昌学院法政学院河南许昌461000 
悬赏广告,从法理的角度分析,有单独行为和契约这两种观点,我国虽然对悬赏广告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没有明文规定,但应摈弃法理之争论,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当事人双方的权益出发,充分考虑悬赏广告的特性来规范悬赏广告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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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广告性质的法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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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学院学报》2007年 第6期25卷 8-10页
作者:万德松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46 
悬赏广告的性质在我国实体法律规范中尚没有明确界定,在1999年制定新合同法前的草拟稿中有所提及,但在草案稿中被删掉。由于悬赏广告的法律定性存在争议,导致有关悬赏广告的案例在现实中遇到难题。在司法实践中,遇到悬赏广告案件时,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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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征集用语的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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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2004年 第4期25卷 79-80页
作者:唐正荣 颜炜柳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政史系广西柳州545003 广西大学法学院广西南宁530004 
征集广告用语的行为并非是委托行为,而是单独行为;应征作品也非委托作品,创作者的著作权应得到合理保护。应以法律明文规定广告征集用语的著作权归创作者所有,征集者仅在特定情况下方享有合作作品著作权。为现实征集广告用语活动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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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遗失物悬赏广告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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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2007年 第24期 88-89页
作者:薛建萍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65 
遗失物悬赏广告在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且种类繁多《物权法》对其界定为要约性质,但是理论界存在的不同解释会成适用上造成完全不同的后果。尤其是从法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确立遗失物悬赏广告的契约性质对于遗失物归还制度的建立是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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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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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2年 第1期20卷 19-20页
作者:孙珊妮佳木斯大学外事处黑龙江佳木斯154007 
在阐释悬赏广告内涵及构成要件的基础上 ,介绍了两种重要的学说——契约说和单独行为说。认为悬赏广告是附延缓条件的单方法律行为 ,且作了进一步论证。并希望我国民法典制定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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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悬赏广告法律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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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 第1期 48-51页
作者:贾盛荣贵州警官职业学院法律一系贵州贵阳550005 
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 ,历来有契约说及单独行为说两种不同的见解 ,实则为法律行为的类别认识与视角不同所致 ,本文从立法、司法及学理的视角 ,认为悬赏广告性质归类于单独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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