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题名(书名、题名),A=作者(责任者),K=主题词,P=出版物名称,PU=出版社名称,O=机构(作者单位、学位授予单位、专利申请人),L=中图分类号,C=学科分类号,U=全部字段,Y=年(出版发行年、学位年度、标准发布年)
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范例一:(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AND Y=1982-2016
范例二:P=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K=Visual AND Y=2011-2016
摘要:刷单炒信逐渐系统化,形成网上职业刷单行为。这一基于互联网实施的误导性宣传行为,不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甚至涉及虚假广告、非法经营、破坏生产经营等多项违法行为。文章通过对正、反向刷单行为的案例分析,对照影院雇佣“网络水军”评论现象,对职业刷单行为的定性问题、“羊毛党”的惩戒、电商平台遭受损失的赔偿等方面提出建议,为规范网络竞争环境、保障电子商务稳健发展提供思路。
摘要:软件页面设计日益成为软件企业研发的重点内容,但当前对软件页面设计并未形成完善的体系化的保护制度。本文拟从"微信红包"案及该案对软件页面设计保护可能产生的引导和影响入手,结合我国现有的软件页面设计知识产权保护态势,分析探讨软件页面设计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及主要保护路径。
摘要:根据“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关于印发《2023年全国“宪法宣传周”工作方案》的通知”以及市场监管总局的相关要求,大力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权威,营造诚信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重点宣传和解读宪法基本知识,同步开展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市场监管法律法规普法活动,提高普法针对性和实效性,立足市场监管职能,结合群众法治需求和关注热点,对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产品质量、标准、餐饮、反不正当竞争、广告、计量、认证认可、药械等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百问百答。贴近生活,使得群众更加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提高自我防范能力,增强办事依法、遇事找法的法律意识。
摘要:随着近年来"驰名商标"字样不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不得用于广告宣传以及暂停著(知)名商标认定等相关规定的实行,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传统错误观念,纠正了社会对于驰名商标、著(知)名商标及企业荣誉的认识误区和偏差,进一步转变政府部门职能,促进市场竞争环境更加公平有序。市场环境的改善,势必会对企业和消费者的认知产生影响,进而让企业对于虚假荣誉的热衷程度得到显著缓解。
摘要:虚假宣传行为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虚假宣传行为通常以商品上的标示、广告及其他方式为载体,其手段主要表现为玩弄新技术概念、利用名人效应、借助强势媒体"狂轰滥炸"及通过网络误导消费者等方面。在实践中对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认定时,应重点把握好对"引人误解的宣传"的理解及引人误解的程度这两个方面。
摘要:商标许诺销售行为是指销售商在销售或广告等过程中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而实际并未销售该产品的行为。商标的许诺销售行为违反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构成商标侵权。对商标许诺销售构成侵权的认定符合商标法的目的,也不存在滥诉的风险。《反不正当竞争法》同样可适用于商标许诺销售行为的规制。权利人选择适用《商标法》更有利于维护自身的利益。
摘要:2024年3月15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78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禁止虚假宣传、明码标价、网络消费、消费索赔行为等作了细化规定。那么,《条例》的公布实施,将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反不正当竞争、广告、网络交易等领域监管执法工作带来怎样的影响,各领域执法干部对《条例》又有怎样的认识理解?本刊特聚焦《条例》与基层监管执法工作,邀请部分基层市场监管部门结合工作实际交流观点。同时,本栏目将持续关注各地对于《条例》的理解及贯彻实施的具体做法,欢迎大家来稿交流。
摘要:在当前“名人广告效应”的利益驱使下,搭便车的姓名商业利用行为层出不穷。不当利用他人姓名从事商业活动的行为产生了越界的违法性,然司法实践对具体行为认定标准的不统一使得这种违法性无法从司法角度得到确切的规制,甚而引发了不同法院裁决结果的差异。姓名商业性权益以及市场竞争原则的价值理念作为规制姓名不当商业性使用行为的权源基础,为探析其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的规制路径提供理论基石。具体可分为同业竞争关系的扩大解释和对象—行为—结果模式的界定标准,同时在规制过程中仍需结合姓名所具有的人格因素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混淆行为的立法动向予以个案化考量。
摘要:历经百年路程,包装工业已成为世界 经济发展过程的“朝阳产业”之一。伴随其经济地位的提升,经济发达国家都十分重视包装设计的立法及其研究工作。美国、英国、法国、瑞士、加拿大、日本等都依国际包装法规与标准制定了本国的包装法;在大学的包装专业开设“包装法规”课程。
摘要:商业外观和商标的法律保护具有相同的法理基础,即对来源标识功能的保护;但是商业外观与商标相比仍有明显的区别。商业外观一般具有三个功能:基本功能、促销功能和来源标识功能。来源标识功能虽是商业外观的辅助和第三功能,但却是商标的最重要功能。这种区别使我们在对商业外观的保护时应该更加注意对其来源标识功能的区分和判断,以保护其来源标识功能为原则,并且以是否具有造成混淆的可能性为构成侵权的依据。这样可以避免对商业外观的不当保护给竞争带来的损害以及与其他知识产权制度相冲突,并且也可以解决美国司法中所谓的产品包装和产品设计二分法以及我国相关法律中所谓知名商品等要求所造成的司法困境。
地址:宁波市钱湖南路8号浙江万里学院(315100)
Tel:0574-88222222
招生:0574-88222065 88222066
Email:yzb@zwu.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