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题名(书名、题名),A=作者(责任者),K=主题词,P=出版物名称,PU=出版社名称,O=机构(作者单位、学位授予单位、专利申请人),L=中图分类号,C=学科分类号,U=全部字段,Y=年(出版发行年、学位年度、标准发布年)
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范例一:(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AND Y=1982-2016
范例二:P=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K=Visual AND Y=2011-2016
摘要:党的十八大提出"改革征地制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的改革取向。征地制度改革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导向,进行科学的顶层设计,统筹兼顾各方利益,配套相应制度安排,稳步稳妥地逐步推进。尤其是,应该将现行的征地制度一分为二:因公共利益用地的"土地征用"和因经营性用地的"土地征收",逐步放开经营性用地项目的股份制开发经营,让农民直接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同时,还应规范农地变市地过程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的合理分享比例。
摘要:研究目的:梳理征地制度改革历程,思考征地制度改革方向。研究方法:文献综述法,归纳总结法。研究结果:征地制度改革经过多年的探索,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仍然存在许多不足。现行的补偿模式及补偿标准还可以进一步向市场化方向改进。今后可以从缩小征地范围、改革征地定价方式、完善征地程序等三方面对征地制度进行改革。研究结论:建议今后征地制度改革按照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路线继续深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征地范围,在补偿标准的制定上采取市场定价,征地程序由“单边程序”到位向“双边程序”到位转变。
摘要:退耕还林、征地制度的实施对象均为农民,目标均为改变农地用途,绩效却大相径庭。制度设计差异是制度绩效差异的根源所在。这两种制度设计在补偿的公平性、合约的可逆性、土地产权的转移、农民自愿性程度、政府收益、自我雇佣等六个方面存在着差异。我国征地制度改革应遵循以下思路进行:征地补偿应按区片综合价以求公平;应考虑农地对农民的多种效用进行足额补偿;向农民提供连续收入流以切实保障农民生活;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使农民意愿能够真正表达;通过征地收益的转移支付内化生态生产或破坏的外部性;缩小征地范围,非公益用地可以通过农地租赁、入股、合营来解决。
摘要:研究目的:对中国征地制度改革进行回顾分析,梳理总结征地制度改革路径,并依此设计未来征地制度改革方向。研究方法:基于文献和政策梳理的制度变迁研究。研究结果:在国家工业化城镇化背景下观察征地制度演进的路径,征地制度改革与国家对城乡关系的认识、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背景密切相关。中国征地制度改革是一种渐进式的改革,征收范围和补偿安置的变化都呈现出渐进式特点。征地制度改革关注的问题逐渐从注重货币补偿等经济领域过渡到注重住房、社保安置及程序公正等社会领域。研究结论:未来征地制度改革方向应以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实现公平正义为价值取向。对土地征收区分不同项目类型进行分类设计,在公共利益的审定中发挥地方人大的作用。
摘要:我国征地制度目前存在征地补偿标准较低、因公共利益需要的建设用地范畴过大、征地程序缺失等问题,其成因主要是征地制度改革滞后、现行征地制度与供地制度之间存在巨大利差、与征地制度有关的制度完善程度和配套措施不够。改革征地制度,应实行顶层设计,加快修法进程;消除土地价差,出台土地征收补偿条例;充分发挥配套政策的保障作用,为改革我国征地制度提供保障。
摘要:近年来,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很大程度上得益于现有征地制度中关于土地资源转让权重新界定的严重滞后。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如何通过有效的征地制度供给缓解目前诸多的征地矛盾成为急需解决的问题。文章通过对学术界最为关注的征地用途及征地补偿标准等征地制度核心要件的梳理,提出征地制度缺乏顶层设计以及具体征地制度设计不合理是征地矛盾的根源。为此,在顶层设计层面,应对政府在征地过程中的权力进行规范与约束,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对农地征收用途范围进行规范和限制,对于"三农"问题相关的制度一并统筹考虑。具体制度设计层面,应完善农地征收补偿制度,加强对补偿款项监督机制的建设,为征地问题提供争端解决机制。
摘要:在对退耕还林、征地制度设计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以退耕还林制度设计为参照,对涉及征地补偿标准和方式、地方政府收益、农地产权转移、农民意愿表达等方面的征地制度改革提出了构想。
摘要:本文在对退耕还林、征地制度设计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 ,以退耕还林制度设计为参照 ,对涉及征地补偿标准和方式、地方政府收益、农地产权转移、农民意愿表达等方面的征地制度改革提出了构想。
摘要:征地方委托-代理设计缺陷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征地方的法定代理人.依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可见,国家是征地方.第四十五条规定,征地审批权在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用土地,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可见,征地实施方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通过法律规定取得了具体征地权力,是征地方的法定代理人.
摘要:伦理精神是制度得以产生的观念先导,征地制度只有体现、反映一定的伦理价值取向和要求,经过人们价值合理性的诘问取得存在合理性依据之后,才能变成现实生活中真正起作用的实际规则。因此,征地制度改革必须以征地制度的现实性存在为基础和出发点,通过现实征地制度的伦理缺陷进行理性分析,为科学合理的征地制度设计与安排提供伦理坐标,以调整并保障征地制度价值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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