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题名(书名、题名),A=作者(责任者),K=主题词,P=出版物名称,PU=出版社名称,O=机构(作者单位、学位授予单位、专利申请人),L=中图分类号,C=学科分类号,U=全部字段,Y=年(出版发行年、学位年度、标准发布年)
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范例一:(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AND Y=1982-2016
范例二:P=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K=Visual AND Y=2011-2016
摘要:消费者撤回权的正当性基础在于救济特殊合同情形下消费者的意思表示不自由,这种意思表示不自由是由特殊合同情形决定的。当前的实然立法中,我国的消费者撤回权仅远程交易撤回权一种。在完善现有的远程交易消费者撤回权制度设计的基础上,可以从消费者撤回权适用范围之扩张、消费者撤回权与民法理论构造之衔接两个方面继续架构和完善我国的消费者撤回权制度。
摘要:消费者撤回权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中的核心问题。目前学界对撤回权制度的利益衡量和具体规则的研究尚不充分。撤回权制度最重要的是保证该制度能够实现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利益平衡,避免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机会主义行为,使其有效运作且能被双方接受。为此,撤回权只适用于有限的消费者交易类型,只能在合理的撤回权期间如14天而非30天内行使,同时法律应规定消费者承担货物或接受服务的返还成本或相应费用,经营者及时返款、信息披露义务以及义务违反的不利后果等具体规则。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仍需较大修改,撤回权才可被接受且实现其应有功能。
摘要:同意撤回权是同意人所具有的撤回曾经作出的授权他人介入其人格领域的同意的权利,在本质上为撤回权而非撤销权。同意在生效后亦可撤回的规则设计,是法律为了履行保护人格尊严之基本权利免受权利人自己侵害的义务,确保同意人对其人格作出真正自由和自愿的自我决定,而为同意人提供的纠正或免除不再与其真意相符的人格自我拘束的方法。在同意被撤回后,相对人丧失的是基于同意人意愿所拥有的介入同意人人格领域的权限,基于法定事由所获得的介入权限则不受影响。根据同意所针对的是纯粹的人格领域还是与财产相关的人格领域的不同,同意撤回权可分为任意撤回权和基于重大事由的撤回权两种。撤回权人既可撤回部分同意,亦可撤回全部同意,但不可放弃撤回权。在以合同关系为基础的同意中,撤回权人在撤回同意后应赔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损害。
摘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要义是以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换取从宽处罚的待遇,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为了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需要赋予其撤回权和上诉权,但这同时可能会滋生权利滥用,并影响认罪认罚制度实施的效果。在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处罚试点工作中,各地法院尚未很好地处理这对矛盾。为此,一方面需要以立法或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赋予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撤回权和上诉权,另一方面需要从权利的行使主体、行使条件、时间限制和法律后果等方面设计一套完善的程序规则,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能够发挥实效。
摘要:在互联网定向广告中,网站等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会利用cookie或类似技术收集和使用用户的在线活动信息,从而有可能侵犯用户的隐私权、知情权和选择权等民事权益。2015年"中国互联网定向广告纠纷第一案"中司法救济的不力折射出监管和立法的缺位,导致法院无相关指引可参考、无适当法律条款可依据。有代表性的国外实践表明,规制互联网定向广告的核心法律规则主要包括获取用户同意的默认规则、"禁止追踪机制"、用户同意的撤回权、信息披露或说明义务以及对儿童给予特别保护。从我国现实情况出发,当前可行的做法是明确监管部门并由其采取监管措施、明确法律依据并确立核心法律规则。
摘要: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知情同意制度没有解决个人行使知情同意的自愿性问题,对个人拒绝处理个人信息权利的保护依然不够,单独同意的制度定位有待更加明确,个人信息同意撤回权的规定需要细化,知情同意制度也未处理好个人信息保护和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之间的关系。知情同意制度当前不足的产生,既有知情同意制度自身的内在困境,也有个人信息保护法制度设计的不足,应当通过解释的方式,将技术手段引入到个人信息的保护之中,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手段来履行告知义务和保障个人的同意自由。单独同意应当定位为个人完全知情。个人信息处理者免费收集的个人信息,个人能够随时撤回同意。付费或通过免费提供产品或服务收集的个人信息,个人可以随时撤回同意,但应返还所得利益。
摘要:在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对悬赏广告制度做出明确规定,学术界与实务上也存在较大争议。本文从行为人的报酬请求权、悬赏人与行为人的举证责任、悬赏人的撤回权角度,对我国现行悬赏广告制度的缺陷及完善作为详细地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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