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题名(书名、题名),A=作者(责任者),K=主题词,P=出版物名称,PU=出版社名称,O=机构(作者单位、学位授予单位、专利申请人),L=中图分类号,C=学科分类号,U=全部字段,Y=年(出版发行年、学位年度、标准发布年)
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范例一:(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AND Y=1982-2016
范例二:P=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K=Visual AND Y=2011-2016
摘要:2003年开始试点、2008年全面推广实施的农村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目的是把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农户,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以实现"耕者有其山"的目标。作为全国最早实施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试点省份,福建省和江西省在开展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面进行了艰辛的探索,也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是,这两个省在改革过程中,致使有的农村地区出现了林权过度集中和部分林农失山失地的现象,由此引发了许多类型的林权纠纷。林权纠纷多发的原因既与林权制度变迁和林权制度改革的政策设计失误有关,也与农民的林权主体意识觉醒及林权升值有关。在林权纠纷中,农民通过各种规范和"非规范"的抗争方式来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
摘要:2003年开始试点、2008年正式全面推广实施的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被认为是我国农村改革走向深入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标志性事件。按照国家的林改制度设计,此次林改的基本目标是仿效上个世纪80年代前后实施的耕地承包制,让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不过,以福建为代表的试点省份的林改实践表明,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并没有完全实现改革的初衷,不少农村地区在林改后出现了林权过度集中的现象,而许多农民却因之失山失地。这种情况主要与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设计及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村级群体性决策失误直接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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