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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治理责任主体制度的反思与重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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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 第4期41卷 112-120页
作者:鄢德奎福州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350108 
土壤治理责任主体的认定,关系到土壤污染后续的责任追究和治理责任的落实。尽管《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第45条引入了土壤污染责任人制度,但将其认定程序授权给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定。鉴于该法对土壤治理责任主体制度的规范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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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置”背景下农地污染修复责任主体研究——以《土壤污染防治法》第45条为重点分析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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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不动产法研究》2019年 第2期 65-78页
作者:杨昌彪西南政法大学西部生态法研究中心 西南政法大学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45条确立"污染责任人"与"土地使用人"为法定土壤污染修复责任主体,前者承担首要责任与终局责任,后者承担补充责任。农地作为土地的重要类型之一,污染问题亟待解决。引入"状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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