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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索条件"主题词=登记对抗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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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不动产登记制之下的土地登记规则——以《土地管理法修订案送审稿》第三章为分析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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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与法律》2012年 第5期 14-21页
作者:刘璐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5 
在统一不动产登记的发展趋势之下,《土地管理法》修改应当至少做到土地登记机构的统一,既应修正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机构的异化,又要统一各类土地物权的登记机构。对于土地登记的效力,《土地管理法》修改应在《物权法》所确立的登记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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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融资租赁交易的法律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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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 第1期31卷 160-169页
作者:高圣平 王思源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北京100872 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 
融资租赁交易是以出租人和承租人为当事人的两方交易,三方结构安排不利于厘清交易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也与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有违。融资租赁交易的权利构造可以设计成"所有权+用益物权"模式,也可以设计成"所有权+租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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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模式的理想方案与现实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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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2019年 第7期40卷 21-30页
作者:龙俊清华大学法学院 
从长远看,物权变动的理想设计方案是:对于不动产物权,登记于物的编成主义的不动产登记簿,应统一采取登记生效主义;对于动产担保物权,登记于人的编成主义的动产与权利担保登记簿,应统一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对于特殊动产物权,应该区分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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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的现存缺陷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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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与法律》2001年 第5期 27-30页
作者:王磊华东政法学院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200042 
动产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作为担保物的动产之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抵押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于其他债权受清偿的法律制度.动产抵押克服了传统民法中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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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优先受偿范围之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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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18年 第1期34卷 133-141页
作者:王建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我国现行不动产抵押登记往往只记载债权数额并不登记担保范围,导致抵押人违约产生的债权本息总额高于登记数额时,超出部分是否可以在抵押物变价范围内优先受偿容易引发争议,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同做法,主要可以分为全部支持型判决、不予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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