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题名(书名、题名),A=作者(责任者),K=主题词,P=出版物名称,PU=出版社名称,O=机构(作者单位、学位授予单位、专利申请人),L=中图分类号,C=学科分类号,U=全部字段,Y=年(出版发行年、学位年度、标准发布年)
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范例一:(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AND Y=1982-2016
范例二:P=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K=Visual AND Y=2011-2016
摘要:随着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在司法实践中的逐步深入和全面推进,探索建立中国特色涉案企业合规司法制度,并从立法论角度为该制度的规范发展和整体构建提供法治基础,成为理论界与实务界共同研究的重要问题。法条改造说和特别程序说是涉案企业合规程序立法的两种基本方案。应当考虑涉案企业合规与单位权益保护、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出罪、行刑衔接、诉讼全流程等关系维度,确定涉案企业合规案件特别诉讼程序之立法路径。从程序定位、价值理念、对象特殊性和处理方式等来看,涉案企业合规案件诉讼程序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具有诸多相似相通之处,除对涉案企业合规的特有制度进行设计以外,可以考虑将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办理、社会调查、附条件不起诉、犯罪记录封存等制度引入涉案企业合规程序,以此来构建涉案企业合规案件诉讼程序的总体制度框架。
摘要: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推动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验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其影响和前景获得了社会各方的高度认可。但是,公检法三机关对企业涉罪案件从宽处理,监督企业合规整改,需要刑事程序法的赋权。因此,随着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深入推进,需对《刑事诉讼法》进行及时修改,将企业合规建设的制度创新和成功做法加以固定,从而于法有据地提升企业合规建设的司法推动力。就立法方案而言,为解决责任主体的双重性、表意机制的代议性、集体财产的共有性、诉讼行为的代行性等带来的固有诉讼问题,确保单位刑事案件的妥善处理,宜在“特别程序”一编中设立“单位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作为第二章。“单位刑事案件诉讼程序”除了包括合规附条件不起诉等核心条款以外,还涵盖办理单位刑事案件的方针与原则、诉讼代表人、强制性措施、责任主体分离追诉等基础条款,以对单位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进行“全流程”规范。
摘要:酌定不起诉作为轻微刑事案件中的重要从宽类型,适用现状却与其理想效能相距较大。一方面,限制酌定不起诉程序运行的固有障碍尚未消除,检察机关酌定不起诉适用率仍处于较低状态。因此,应当实现轻微刑事案件的非羁押化、构建不服酌定不起诉的司法审查程序并出台科学的程序适用指南,从而为酌定不起诉营造适宜的运行空间。另一方面,以量刑从宽为中心设计的认罪认罚程序与酌定不起诉型从宽并不完全兼容。为弥合两者的罅隙,应当明确酌定不起诉虽具有程序终止效果,但仍可作为认罚的客体。而且,应当明确认罪认罚作为一项独立的量刑情节,为"犯罪情节轻微"与"免于刑罚"的判断注入了新的内涵。除此,还应构建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以丰富酌定不起诉从宽内部结构的层次性。
摘要:大学生盗窃是高校内最为常见的一类案件,但对于该类案件的处理,从高校处分到法律适用均存在对学生的行为矫正缺失或方式不当等问题。社会各界对高校是否应该承担行为矫正责任、大学生盗窃案应否纳入附条件不起诉和社区矫正制度等问题也存在较大争议。因此,在高校建立规范的处理机制,并从立法等方面完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和社区矫正制度,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大学生盗窃案处理中存在的问题。
摘要: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此项制度在构建繁简分明的程序机制、践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等方面的关键作用令人欣慰。然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单位犯罪中是否适用仍有待探索。对于成立标准问题,相关部门要准确判断单位认罪认罚的意志和内容是否符合规定,再结合单罚双罚制来具体分析。对于从宽处理方式,相关部门要坚持程序从宽与内容从宽,明确单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合理性,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积极作用,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新的有效路径。
摘要:审前社会服务与《刑法》第37条所规定的非刑罚处罚措施具有一定的同质性,都是相对不起诉人悔过的积极表现。在程序设计上,审前社会服务令更宜作为审查起诉的评估考察方式。审前社会服务令对于轻罪治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有着重要意义,也是恢复性司法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有效路径。在不突破现行刑事诉讼法的情况下,可通过《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补充完善保守构建审前社会服务令制度,确立社会公益服务适用于不起诉考察的程序依据。进一步推动轻罪治理体系的完善,还需在实体法与程序法中体系性地构建社会服务令制度,扩大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范围,进而发挥审前社会服务令对刑事诉讼程序的终结作用。
摘要: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吸收了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的探索成果,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专章,体现了国家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权益保护的重视,但立法理念和制度设计与司法实践尚有一定差距,实践中反映出的一些问题也有待进一步厘清和改进。文章重点对社会调查制度、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和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中存在的困惑和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改进意见。
摘要:涉税犯罪一直是企业经营过程中的高发犯罪,对涉税犯罪合规不起诉是预防企业税收犯罪、加强企业自我监管的积极举措。文章分析了近年来检察院办理的涉税犯罪案件合规不起诉的基本情况,以及合规不起诉试点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外涉税犯罪合规不起诉的三种模式,结合我国国情,提出在我国应当建立“附条件合规不起诉模式”,并从理论上提出了立法条文的设计,从司法实务路径上对涉税犯罪合规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和程序启动等提出完善措施和建议。
摘要:基于一系列现实因素的考量,对中小微企业有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以实现程序出罪的必要,故法律规范层面不应限缩此类主体的应用。就制度设计而言,需要结合中小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在合规不起诉模式选择、主导者认定以及合规整改验收标准设定等问题上作出必要探讨,以促进企业犯罪案件的有效治理。
摘要:企业刑事合规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实质上的一致性,体现在认罪悔罪乃至认罚上。如果没有这一点,检察机关就不能允许涉案企业进行合规整改。从美国暂缓起诉制度来看,也坚持了以认罪乃至认罚为前提这一要求。应当将企业刑事合规纳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进行制度设计,因为《刑事诉讼法》第15条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本身就适用于单位犯罪主体。应当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重新出台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司法解释,明确企业犯罪主体的认罪认罚从宽之适用程序,解决涉案企业重罪适用合规改革的难题。同时,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增设适用于单位犯罪主体和自然人犯罪主体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并就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的条件、第三方监管与评估作出规定。按照这一思路,就无需修改《刑法》,也遵循了刑事诉讼基本制度的内在系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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