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题名(书名、题名),A=作者(责任者),K=主题词,P=出版物名称,PU=出版社名称,O=机构(作者单位、学位授予单位、专利申请人),L=中图分类号,C=学科分类号,U=全部字段,Y=年(出版发行年、学位年度、标准发布年)
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范例一:(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AND Y=1982-2016
范例二:P=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K=Visual AND Y=2011-2016
摘要:学术界和icsid仲裁实践对于在依据双边投资协定将争端提交至icsid时,《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的公约》第25条第1款缺失"投资"定义的法效解读大相径庭。由于"投资"定义缺失并非是基于"同意"要件的存在而作的制度设计,而是缔约各国无法对其具体定义达成一致所致的结果,同时,双边投资协定亦并非递交争端至icsid的唯一依据,因此公约第25条第1款所规定之"投资"要件是确立icsid仲裁管辖的必备要件,与双边投资协定投资定义条款是相互独立、并行不悖的关系。icsid仲裁庭对"投资"定义缺失的法效的不同理解,导致icsid对个案仲裁管辖的不确定性。在icsid仲裁实践尚不明朗的情况下,应通过完善双边投资协定中"投资"的定义以避免不确定性。
摘要:最惠国待遇使得缔约国国民有权根据本国与东道国签订的旧的双边投资协定享受到东道国在新协定中给予第三国国民的优惠待遇,这个待遇扩展了投资者东道国签订的投资协定中规定的优惠待遇的作用。一向以来,各国只从实体方面规定最惠国待遇的适用与排除,而对程序性方面,双边投资协定均没有做出规定。icsid受理的Maffezin i案对最惠国待遇条款进行了发展,仲裁庭裁决可以将该条款扩大适用于争端解决条款(即B IT中的程序条款),从而开启了icsid仲裁庭对此问题作出不同裁决的实践争议和学术界对此的讨论。本文对发生此种争议的原因作出了分析,认为主要存在icsid和最惠国待遇条款两方面的原因。从IC-SID的角度,其从建立就是代表发达国家利益的,从制度设计上它排除国内法的适用,从价值取向上它代表发达国家。由于icsid的仲裁庭都是临时组成的,它的裁决也具有很大随意的空间,因此不具有一般裁决的可预测性。从仲裁实践看,icsid仲裁庭基本被发达国家把持,得出的仲裁结果也基本上对发达国家的投资者有利。另外,从最惠国待遇条款本身的规定看,该条款缺乏一致的规定,界定不清,就给了仲裁庭脱离具体条款,盲目扩大解释权的机会。文章并分析了这种新发展可能对中国带来的影响。我国双边投资条约对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定差异悬殊,而近年来我国对icsid的态度又有很大改变,倘若承认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于这些程序事项,将使外国投资者可从多个条约中分别取得各项对自己最有利的规定,从而给我国施加难以承受的重担。文章的最后提出了采用"不溯及既往"和"在条约中明确排除"的解决思路来解决中国将来对外签订双边投资协定时可能遇到的相同问题。
摘要:本文通过对icsid仲裁案例BA and SAKIMA *** Republic of the Congo的梳理分析,从仲裁庭管辖权的裁决出发,阐述了icsid扩大管辖权的方式以及icsid仲裁和外交保护之间的关系,以期为海外投资者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以及设计集团公司的组织结构提供借鉴。
摘要:对工业设计定义的探索,是工业设计学科最重要的理论原生点之一,是学科理论构建中最基本的工作。在对工业设计进行定义时,参考、引用、翻译国际上的权威论述也是十分必要的。然而,一些国内的专业教材对有关国际工业设计协会联合会(icsid)与工业设计定义的史实陈述缺乏考证、讹误百出,对定义原文的翻译断章取义、晦涩不通。文章就此予以一一匡正。
摘要:法庭之友意见对国际投资仲裁裁决的影响情况折射出国际投资仲裁中非争端参与方与仲裁庭,乃至与当事方之间的复杂关系。法庭之友意见对icsid仲裁裁决影响的实证研究价值在于,帮助我们了解法庭之友如何通过“意见话语”影响投资仲裁裁决。研究发现,法庭之友意见能够对icsid仲裁裁决产生一定程度的“实质性影响”,但由于多数案件的仲裁庭并未采纳法庭之友意见,因此其影响往往不够积极。这一影响实效与法庭之友意见辅助裁决的参考性质以及仲裁庭的自由裁量有关。此外,法庭之友意见对裁决的影响程度还可能受到法庭之友的社会地位、参与经验、提交意见方式以及意见内容形式等众多非法律因素的作用。随着投资仲裁中法庭之友参与规则的完善、法庭之友参与经验的积累以及仲裁庭对裁决合法性的追求,越来越多的法庭之友意见将对裁决产生更为实质性的影响。遵循“宽进严出”的规则设计与裁量原则是平衡法庭之友影响的基本思路。
摘要: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向前推进,各主权国家间的经贸往来和跨国资本的流动日益频繁,国际投资争端的数量日益增长。基于“关于解决国家与其他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以下简称《华盛顿公约》)建立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以下简称“icsid”)致力于为私人投资者和东道国提供尽可能独立自主的争端解决场所,通过一系列有效规则的设计来平衡私人投资者和东道国在利益博弈中的地位。《华盛顿公约》第六节中有关仲裁执行的规定将执行豁免的问题留给了缔约国各自解决,各国关于国家豁免问题并无统一立场,仲裁裁决的执行中不可避免地出现国家执行豁免问题,并且对中国的豁免制度也发出了挑战。本文在评析icsid机制、分析相关法条、介绍国际豁免理论的基础上,深入分析icsid仲裁裁决执行困境及其多方面具体原因,给出多层次对策:投资者在具体投资合同中尽量与东道国达成明确无误的豁免弃权条款;制度执行豁免方面的国际法制度;中国需要完善国家豁免相关的司法机制。
摘要:A'Design Award,被誉为欧洲设计界的"奥斯卡",是国际平面设计协会联合会ICOGRADA、欧洲设计协会BEDA所认可的国际赛事。同时也是icsid(国际工业设计协会)、ICOGRADA(国际平面设计协会)和ADI(意大利工业设计协会)组织的成员。该设计大奖的奖项分类可归纳为四个类别:图像设计大奖、工业设计大奖、建筑与室内设计大奖、艺术工程大奖。2019~2020年度A'Design Award获奖作品于2020年4月15日公布。
摘要:中国企业“走出去”对国际PPP项目的投资规模持续扩大,由于东道国政府违约或单方面终止合同引发的争端迅速增多,投资者很难通过国内司法或仲裁获得救济,从而更加青睐将争端诉诸ISDS机制予以解决。鉴于ISDS机制的适用需要以国际投资协定和双方合意为基础,加之国际PPP项目合同争端的混合性质,投资者可能面临国际投资仲裁庭不予管辖的困境。理论和实践证明,除纯商业性质的争端外,国际PPP项目合同争端都能以国际投资协定为依据诉诸ISDS机制解决。为了进一步促进和保护我国对外PPP项目投资,应加快修订或签署国际投资协定、适时适用《icsid附加便利规则》、预先设计国际PPP项目合同争端解决示范条款,进一步探索我国充分利用ISDS机制解决国际PPP项目合同争端的有效路径。
摘要:近年来,随着国际投资仲裁案件数量的不断增长,国际投资仲裁制度也暴露出若干问题。其中,仲裁裁决的不一致及相互冲突日益成为关注的焦点,并由此引发对国际投资仲裁机制正当性的质疑。为解决前述问题,国际社会开始探讨设立上诉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一套精心设计的上诉机制不但可以增强仲裁裁决在法律解释和适用上的一致性,减少错误裁决,提升裁决的可预见性,且可创建有益的先例规则。欲实现设立国际投资仲裁上诉机制的构想,需对有关理论障碍、技术性障碍和利益平衡问题逐一予以化解,在此基础上,相关机制的构建可采取先设立双边上诉机制作为过渡,最终确立以icsid为主导的多边的投资仲裁上诉机制的路径。
摘要:日前,深圳国际仲裁院发布了2016版《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首次在仲裁规则中明确将投资争议案件纳入受案范围。不过,深圳国际仲裁院若要实际处理中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甚至其他国家的投资者与外国政府之间的投资争议,还需配套其他相关法律。通过对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的分析,结合icsid的相关经验教训和国家豁免相关理论,提出对相关制度的设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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