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淫秽电子信息技术控制与法律规范的合理边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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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安全》2011年 第4期 67-69页
作者:闫艳 李俊 李鹏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上海200042 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海200012 上海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上海200070 
对网络行为直接进行法律规范存在限制言论自由与通信自由的可能,有必要研究其他可以合理控制淫秽电子信息的规范方式。从法律规范上调整网络信息筛选技术软件的使用,通过最低程度的色情标准尺度的划分,以市场化的方式拒绝特定范围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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