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题名(书名、题名),A=作者(责任者),K=主题词,P=出版物名称,PU=出版社名称,O=机构(作者单位、学位授予单位、专利申请人),L=中图分类号,C=学科分类号,U=全部字段,Y=年(出版发行年、学位年度、标准发布年)
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范例一:(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AND Y=1982-2016
范例二:P=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K=Visual AND Y=2011-2016
摘要:从伦理角度考察,现有的知识产权主体制度蕴含着以自然人为原点的伦理原则,并以自然人人格理论和激励创新理论为伦理基础构建而成。当今的弱人工智能所具有的令人惊讶的创作物生成能力已引起人们的焦虑:假如未来的强人工智能或者超人工智能被设定为作者、发明人或者知识产权所有者,必将对以自然人为原点的知识产权主体制度造成强烈冲击。根据以自然人为原点的伦理原则,人工智能即使能够独立于人类而生成创作物,也只能是人类的辅助工具,不能与人类一样成为知识产权主体。基于此,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知识产权主体制度设计应严格遵循以自然人为原点的伦理原则,维护既有的以自然人为主体、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补充主体的知识产权主体制度体系。
摘要:通过对版式设计侵权案例的实证分析可以发现,侵权认定标准不明、权项内容不清与赔偿数额不足是司法实践中的争议焦点,而新《著作权法》未能对版式设计的上述困境予以回应。文章提出,为更好地帮助出版者在数字变革中摆脱权利危机,应在明晰立法原意的基础上,创设三步判定法以统一裁判标准;在探讨多种解决方案的基础上,在立法框架内增设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完善权利内容;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具有针对性的诉讼策略,提高相关案件的判赔数额,以有效弥补侵权行为对出版者权益的损害。
摘要:源于美国版权法的“通知与移除”规则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排除规则,具有免责功能、确定性功能和激励性功能。“通知与移除”规则适用于版权领域的重要理由在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内容控制性较强,在其能力范围内具有初步核实的能力。不同类型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不同、保护范围差异大、侵权判断复杂程度不同,电子商务法将“通知与移除”规则扩展适用于商标、专利等互联网侵权领域,赋予了电商平台与其能力不相匹配的义务。移除措施引发了电商平台不合理的审查义务,不加区分统一适用导致利益失衡。电子商务法将“通知与移除”规则作为归责要件,偏离了规则的预设功能。因此,应根据不同类型知识产权的特性、电商平台的角色定位及自身能力、技术可行性、电商产业发展的特点构建相应的制度。对于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假冒商标和假冒专利的投诉,平台可以采取“通知与移除—反通知与恢复”处理模式;对于发明专利、疑难复杂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混淆性商标侵权投诉,平台可以采取“通知—转通知—反通知—依申请介入处理”的处理模式。同时明确通知与反通知的形式和内容,明晰必要措施的认定标准,增加“冻结网页”这一必要措施,规定虚假陈述赔偿责任制度,进而实现该规则设立的目的和功能。
摘要:表达自由是世界各国普遍认可的宪法权利,在知识产权领域是以私权及其限制制度得以实现的。表达自由原则后延伸至商业言论领域,由此形成政治言论与商业言论类型之分,并产生保护与规制的法律问题。知识产权领域的表达自由,主要有新闻报道、戏仿创作、安全软件警示、商标戏仿、广告宣传等情形,其受保护的条件及程度各有不同。在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中,对商业言论在内的表达自由案件,应注重宪法、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系统规范适用,同时考虑建构"公共利益"检验标准、"法益位阶"选择规则、"利益平衡原则"作业方案等裁判规则。
摘要:民间文学艺术是一种智力创造成果,这就决定了其保护模式可以是知识产权。私法保护可以授予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以垄断性权利,使其真正享有权利,有利于保存、发展以及合理利用本群体、本部落的民间文学艺术。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与现有知识产权保护客体个性差异的存在,又使得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不能有效地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有必要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内建立民间文学艺术特别权利保护(暂且称其为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法)。这样,随着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法立法进程的加快,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法与我国著作权法的关系也需要进一步厘清。
摘要:我国现行专利法经过三次修订,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对象始终只是产品整体外观设计,并不包括产品的局部外观设计。近些年来,因产品局部外观设计受到侵害给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造成了非常严重的损害。但是,根据我国现行专利法,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面对这种侵害行为却无能为力。基于此,在2015年启动的我国专利法第四次修订过程中,有关人士在修改建议稿中提出了为产品整体外观设计和局部外观设计都提供保护的方案。对于这种修改建议,各方人士给出了积极评价。围绕这种修改建议,对局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可能涉及的若干问题进行研究,以对局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度的正常运作起到有益的引导作用。
摘要:我国现行知识产权各单行法规定的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计算标准主要有实际损失、非法获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以及法定赔偿四项。除此之外,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用以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还有约定赔偿、酌定赔偿、综合赔偿(或称裁量性赔偿)等计算标准。通过判例样本采集与统计分析,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审判实践中,我国人民法院适用法定赔偿标准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比率非常高,超过了判例样本总数的90%。这种做法导致了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严重偏低的后果,引起了各界人士的诟病。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应修改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计算标准,以增加计算标准、提升损害赔偿额度,促进创新驱动发展。
摘要:在“科技向善”立场下,伦理评价是专利文献出版过程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基于专利文献出版对于技术伦理问题的显著扩散效应,以及新技术领域专利文献出版所引发全新技术伦理挑战,若想在专利文献出版发行过程中达成充分贯彻“科技向善”的实践目标,则有必要以“以人为本”和“与人为善”两项伦理原则为实践指引,并针对法律性专利文献与学术性专利文献的出版目标差异,对伦理评价的具体过程展开有区别的程式设计,从而实现专利文献出版的伦理评价机制的合理建构与有序运行。
摘要:赋予出版物版式设计以邻接权是我国独特的立法安排,对出版业繁荣发展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然而,由于立法从未对版式设计给出任何法律上的界定,在实践中引发了版式设计的作品与制品竞争,阻碍了创作者与传播者的协调与互助。为解决此问题,根据版权实践经验,版权管理机关对版式设计的界定提出了两种建议方案,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过程中受到了广泛的社会关注。事实上,出版物版式设计是一种无独创性的劳动成果而非创造成果,立法赋予其对世权是为了帮助出版者控制其出版物的有序流通。基于此,文章建议将出版物版式设计在立法上界定为对图书、期刊的文本及版面布局进行编辑、制作形成的无独创性的出版版本,并据此对其进行相应的权利廓清。
摘要:为有效规制商标恶意注册,我国新一轮《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新增恶意注册商标强制移转制度,就适用范围、程序规范和审查条件作出全面规定。据此,针对他人恶意注册的商标,在先权利人除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外,还可请求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将该注册商标移转至自己名下。构建强制移转制度既可有效遏制恶意注册、又能及时维护在先权利,并有助于我国参与和融入商标恶意注册国际治理体系。在适用范围上,应有效涵盖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的恶意注册,有信义关系的当事人恶意注册和侵害他人在先权利(益)的恶意注册;在审查条件上,现有规范设计合理,但需做适用顺位上的细化研究;在程序安排上,则宜更进一步,将强制移转制度引入注册审查阶段;在后续修法程序中,对相关条款设计可做相应优化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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