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定检索结果

检索条件"机构=农业银行天津塘沽分行 农业银行天津塘沽分行"
1 条 记 录,以下是1-10 订阅
视图:
排序:
关于『保证人』所涉及的几个问题的探讨
收藏 引用
《华北金融》2002年 第3期 43-44页
作者:于勇 肖敏农业银行天津塘沽分行 农业银行天津塘沽分行 
民法设计保证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只有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主体才能作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由于没有独立的财产,不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所以不具备作为保证人的资格,一般不能为债权担供保证担保.
来源:详细信息评论
聚类工具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