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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雅宝案看电信服务商标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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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知识产权》2005年 第10期 53-54页
作者:刘勇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 
、案情简介原告厦门雅宝公司于1992年成立,经营范围为计算机网络工程设计、安装、计算机应用软件、系统软件设计、开发、办公设备维修等.1998年2月7日,原告厦门雅宝公司注册并获得"雅宝"文字商标注册证书,证书号为第11579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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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之判决方式在专利无效行政诉讼的适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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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专利与商标》2005年 第1期 42-48页
作者:周云川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 
存在的问题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项专利(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申请经过审查后.如果符合法定条件,就授予专利权并予以公告。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如果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有关规定,可以启动无效程序,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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