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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仲裁与民事诉讼衔接的机制化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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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理工学院学报》2019年 第5期25卷 67-74页
作者:卢力 张玺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江苏常州213002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常州213017 
民事诉讼和商事仲裁是当前化解矛盾纠纷的两种主要方式。将两者有机衔接,是诉讼与非诉讼衔接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且相对于其他机制,在发挥多元化解功能上更具有优势。当前,学术研究和司法实践对民事诉讼与商事仲裁衔接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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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反垄断法的消费者本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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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社科论坛》2008年 第1期 55-60页
作者:钱玉文 钱伟男南京大学法学院 江苏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反垄断法体现了经济法的本质特征,是经济法的核心。反垄断法的法律本位应有明确的权利主体,而不是抽象的社会整体利益;从反垄断法的法律价值、反垄断法上的利益,反垄断法的制度设计与实施机制来看,可以说反垄断法是以消费者为本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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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常委会监督权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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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 第1期13卷 30-33页
作者:徐新意 黄伟 尹春晖常州大学文法与艺术学院江苏常州213164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江苏常州213001 
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权具有鲜明的特点,其主体为地方人大常委会集体;客体是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行使方式是通过听取报告等形式监督客体的工作情况,通过审议、批准和决定等手段实施监督权。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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