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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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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06年 第6期 24-27页
作者:毛煜焕 徐芸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杭州310007 浙江万科南都房产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杭州310007 
2001年修正的《著作权法》把建筑设计作品作为工程设计予以保护不妥。建筑设计作品应作为广义的建筑作品来保护。设计单位一般为建筑设计作品的著作权人,建设单位有可能成为合作作者,提倡通过合同约定和自愿登记明确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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