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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7-15

   各县(市)区委宣传部、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宁波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及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办公室

                                2016年7月15日


宁波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引导和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的科学健康发展和可持续发展,规范园区的申报、认定、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结合宁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园区”是指宁波市内以文化创意产业为主业态,集聚了一定数量的文化创意企业,具有一定的产业规模,具备自主创意创新研发能力,实现文化创意产业资源、文化创意产业要素的有效集聚和产业链的延伸,发挥集聚、辐射和联动、带动作用,并具有专门的服务运营管理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相应的基础设施保障和配套公共服务的特定区域。包括独立规划建设的空间区域、商务(业)楼宇、城市综合体、科技孵化器楼宇、用于出租或出售的工业标准厂房、保护建筑、农居SOHO等。

第三条 实行园区认定制度。认定原则如下: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统筹规划、促进集约原则。

(三)政府引导、产业导向原则。

(四)重点文化创意产业领域和创新型文化创意产业领域优先原则。

第四条 宁波市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改办)负责市级园区的认定及相关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文改办参照本办法负责本辖区内县(市)区级及以下级别园区的认定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与认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园区有较为完备的建设发展规划,产业布局合理,且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

(二)园区具有一定的规模和鲜明的产业导向及定位,拥有一个或若干个我市文化创意产业的主导产业门类,已集聚50家以上相关文创单位(企业、工作室等),且上一年度园区内文创产业总产值在1亿元以上。文化创意企业数量占园区企业总数的70%以上或文化创意产业总产值(营业收入)占园区总产值(营业收入)的70%以上,成效显著,在本市或区域内具有代表性或领先性,上一年度园区在完成产值、利税、就业等主要经济指标方面成绩显著;

(三) 园区内文化创意单位(企业、工作室等)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原创产品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有良好的品牌影响力;

(四) 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必须是在宁波市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组织健全的专业机构。建有科学规范的管理机制和运营机制,能有效开展园区的建设、管理、运营、服务等各项工作;

(五) 园区建有完善的基础设施和优良的发展环境,能为文创企业开展创意研发、设计生产、流通交易、合作交流等提供保障与便利;

(六) 园区建有功能完善的公共服务支撑体系(平台),能为文创企业提供企业孵化、人才培育、关键共性技术研发、融资中介、交易推广、后勤服务等公共配套服务;

(七) 园区具备良好的发展前景及发展空间,近年来在引进总部企业、行业龙头企业、领军人物等招商引资、引智工作方面成绩突出。

(八)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  具备第五条(一)、(三)、(四)、(五)、(六)、(七)等条件,但还不满足第五条(二)条款中的部份经济指标条件的,可申报列为市级培育文化创意产业园区。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市文改办根据市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年度工作要求,通过相关信息平台发布园区认定申报通知。

第八条 申报主体应为园区的实际运营企业或运营管理机构。

第九条  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宁波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申请报告,包括园区的基本情况、规划战略、发展措施、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

(二)宁波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申请表(附后);

(三)园区设立证明文件;

(四)证明材料:

1.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属企业性质的,应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属政府或政府派出机构(管委会)的,需提交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资料;

2. 园区入驻企业名录及产值。

3.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园区内文化企业总完税证明;

4.若申报企业是园区业主,应提供园区房地产权证(复印件);若申报企业为园区运营管理者,应提供与园区业主签订的经营合同(复印件)(如租赁合同等)和园区业主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第十条  各园区申报单位根据要求将相关材料报园区所在地的县(市)区文改办。

各县(市)区文改办在受理申报材料后,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和县(市)区文化产业发展规划,会同县(市)区相关部门对园区申报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将通过审核的园区推荐给市文改办。

第十一条 市文改办在收到县(市)区文改办上报的园区推荐材料后,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对申报园区进行评审,拟定园区认定名单。

第十二条 对拟定的园区认定名单,经市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以市文改办名义授牌颁证。

第四章 扶持和管理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市级园区或市级培育园区的建设管理将采取“市县共建、属地管理”的原则,市文改办指导市级园区或市级培育园区建设发展,县(市)区文改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园区的日常管理,即园区基本信息登记、园区经济数据统计、园区企业经营分析、有关业务审批、相应政策落实等工作。

第十四条  市文改办将会同市有关部门每年对市级园区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督查考核,考核结果将纳入对各地文化产业总体考核范畴。

第十五条  经认定后的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市文化产业专项资金将给予园区运营管理机构一次性的资金扶持,主要用于入园企业的房租补贴、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项目。市级培育文化创意产业园区也将给予园区运营管理机构相应的资金扶持。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

支持额度测算将以文创产业园区补助类预算总金额为基数,以项目核定投资金额、园区建筑面积指数、园区内文创产业总产值、园区性质指数和专家打分情况等指标综合加权测算后进行补助(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对园区招商引资、管理服务、产业促进及发展总部经济等各项指标进行综合业绩考核。考核优秀的推荐为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先进单位,由市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给予一定奖励,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或省级文化产业基地等。

第十七条  市级园区(市级培育园区)所在地党委、政府要在扶持资金、土地指标、人才引进、宣传推介、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鼓励园区争创国家、省级产业示范基地,凡被认定为国家、省级示范基地的,由市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给予一定的配套奖励。

第十八条 经认定的园区,适用宁波市有关促进文化产业发展、金融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文化科技融合发展、对外文化贸易发展、小微企业推动、服务业发展政策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等政策中对园区的有关优惠政策和措施。

第十九条  建立和完善园区统计指标体系,市级文创产业园区要建立统计台账,并派专人负责做好园区各项信息的收集整理,每季度对园区入驻企业情况、招商引资、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强度以及园区内企业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从业人员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和分析研究。

第二十条  市文改办将会同市有关部门每年对市级产业园区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督查考核,考核结果将纳入对各地文创产业总体考核范畴。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且规定时间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园区,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取消称号等处理措施,且在两年内不予受理重新认定申请。对被取消称号的园区,同时停止其享受有关优惠和扶持政策的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实施期间如遇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发生调整的,则按照国家和省、市政策执行。原《宁波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甬文改办〔2014〕4号)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文改办负责解释

                                 

宁波市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申请表

园区名称

            县(市、区)                   园(区)

运营管理机构

运营管理

机构性质

□政府  □政府派出机构

□国有企业  □民营企业  □其他

园区设立时间

运营管理机构

负责人

联系方式

园内企业数量(个)

文创企业数量(个)

文创企业占比

(%)

实际建成

建筑面积(万㎡)

发展文化产业的建筑面积(万㎡)

发展文化产业的建筑面积占比(%)

园区总产值

(万元)

文创产业

总产值(万元)

文创产业

总产值占比(%)

文化产业税收总额(万元)

申报类别

□市级文创产业园区  □市级培育文创产业园区

申报单位

意    见

 

        年   月   日

推荐单位

意    见

          年   月   日

市文改领导小组认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