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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鼓励当地居民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开发

发布时间:2019-05-27

  为提高立法质量,《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6月9日。

  该条例提出,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保护范围内依法设立展示、传承场所,宣传、展示和传习非遗代表性项目;鼓励金融机构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保护与发展,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提供金融支持;鼓励当地居民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街区生活,以房屋、资金入股等多种形式参与保护利用和开发建设,享受合理收益;鼓励有条件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街区免费向全社会开放。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的利用,应当遵循必要适度的原则,注重保护整体风貌,严格控制商业开发面积。在居住型历史文化街区利用中,严禁违背群众意愿,搬空原住居民进行商业性开发。

  该条例明确,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将建立警示和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给予警示,责令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开:未按程序要求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历史文化资源遭受严重破坏或者濒临灭失风险的;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其他严重问题的。

  根据该条例,被警示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完成整改或者整改期限届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评估;对未达到整改要求的,报请省政府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