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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加入协会

发布时间:2019-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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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创意设计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浙江省创意设计协会,其英文译名:Zhejiang Association Of Creative Design。


第二条浙江省创意设计协会的性质是:由浙江省从事创意设计教育、培训、创意设计产品开发、推广等相关产业、院校、科研机构的人士为主体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专业性、全省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浙江省创意设计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自身学术、业务特点开展工作,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热忱为浙江的经济建设和创意产业服务,促进创意产业的发展,繁荣创意设计事业。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浙江省创意设计协会会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99号运河国家广告产业园2号楼605(邮编:31000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业务范围如下:

(一)开展创意人才培养、培训工作,建立浙江省创意设计人才资源数据库,为创意产业推荐和输送优秀创意人才;

(二)举办或协助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创意设计作品(产品)大赛,组织参加国内外创意作品(产品)展览、推介或评比活动;

(三)组织专家学者开展创意设计相关的学术理论和课题研究;

(四)建立浙江省创意设计协会站、协会刊物,促进浙江省文化创意产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搭建与国内外创意设计教育、产业信息交流的平台,开展国际创意设计协会间的交流与合作;

(五)积极开展政府倡导或政府委托本协会参与的有关创意产业发展、人才资源整合、市场调研与推广、国际交流等工作。发挥好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

(六)培育、成立创意经济实体;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协会会员种类: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团体会员——浙江省内各大专院校艺术院系、与创意设计有关的学术团体;有10人以上从事创意设计、制作、生产销售且在本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事业单位。

个人会员——国内外从事创意设计事业的成功人士;在浙江省内从事创意设计教育、研究、培训、设计、创作、服务、生产与推广的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专业人士。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且能履行会员义务;

(三)热心创意设计事业,具备中级以上职称或在创意设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经本协会两名会员介绍,或由本会直接发函吸收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书面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推荐,填写入会申请表,并附本人近期免冠1寸照片两张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批准同意;

(四)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所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协会反映或提供与协会性质、业务范围相关的资讯情况。


第十二条会费的缴纳与管理:

(一)交纳会费的时间和办法:

1、为了保证协会会费收缴,本协会实行预先收取会员证有效期限内会费,再颁发会员证书的缴费制度。

2、新入会单位,经秘书处批准入会后一个月内交纳。

3、会员单位在交纳会费时,可以以现金或支票形式直接交纳或汇入本协会的帐户。

4、在收到会员的会费后,将开据由财务部门监制、在民政部统一印刷的“社会团体收费收据”,面交或挂号寄至会员单位。

(二)会费管理

1、本协会必须严格按照本工作规则规定的会费标准和时间收费,加强管理,合理支出。

2、收取的会员单位会费,必须按照工作规则的规定,用于开展各项活动和必要费用开支。

3、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财务监督和审计,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报告会费的收支情况。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通过重要决议案;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省科协审核,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和处理会务工作;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和撤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订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一)审议决定本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络(电子邮件、QQ)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协会日常事务管理由常务理事会指导秘书处进行具体执行。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络(电子邮件、QQ)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8至10人,常务理事若干名;副秘书长若干名。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

(二)在设计教育界或文化创意产业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有较丰富的组织领导经验和社会活动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省科协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每届3年,每次改选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省科协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兼任,已报业务主管单位省科协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批准同意。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协会出席文化创意产业领域内重要活动和相关外事活动;

(五)组织本协会的经费筹集工作;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协会各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拟写协会年度工作总结;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在协会法定代表人授权的情况下,代表本协会处理各种法律事务;

(六)管理本协会财务工作,协助筹集协会经费;

(七)处理本协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管理、使用


第三十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省科协拨款及政府的其他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和业务主管单位省科协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法律和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省科协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完成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省科协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省科协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省科协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3年11月15日,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入会悉知:在提交会费后3个工作日内协会工作人员将与您联系,并协助您提交相应的入会资料,根据入会相关规定,审核通过后,即确认入会。如资料审核未通过,将会书面告知原因,并将会费退回原账户,以上请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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